调解作为一种推进纠纷解决的方式,以程序灵活、费用低、高速快捷等独特的优势,越来越被争议机构及各方当事人所推崇。
10月20日,新加坡最高法院大法官潘文龙在第四届国际调解研讨会上透露,新加坡正在通过立法程序出台调解法案。“目前,调解法案还在等待新加坡议会批准,该法案实际上是要正式建立新加坡关于调解的完整法律体系和构架,明确争议双方的法律地位,保证调解结果得到实用。”
香港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龙剑云认为,传统的由法院通过严谨的法律程序进行的诉讼还是主流,也是在其他方法都不能解决争议的情况下最终解决争议的方法。但是,传统的诉讼方式始终不能免除其固有的问题:高昂的诉讼费、长时间的准备、繁复的诉讼程序、长时间等候审理、庭审对当事人及证人的压力、公开审讯导致丧失隐私或法人的秘密资料、因诉讼带来的双方感情的破坏和执行的不确定性等。
“这些问题,在可以预见的将来都是难以解决的。因此,调解就显得越来越重要。”龙剑云介绍说,2009年,香港司法机构就制定了关于调解方面的指示,称为《实务指示31—调解》;2010年,律政司制定了《香港调解守则》;2013年,香港颁布了《调解条例》;2016年,香港律政司在司法机构的支持下举办了调解周,以提高大众对调解的认识和兴趣。”
中国调解:十年磨一剑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据,2015年,中国内地有近80万个人民调解委员会,391万名人民调解员,化解纠纷933万,其中,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纠纷74万多件、物业纠纷14万多件、医疗纠纷7万多件。
在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领域,全国有行业协会、商会近7万家。商事仲裁机构251个,4万多名商事仲裁员,去年受理案件13万件;劳动仲裁机构3000多个,仲裁案件超过100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指导处处长龙飞表示,“十年磨一剑,经过许许多多参与改革、实践改革者的努力,中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工作格局、平台建设、制度完善、程序规范、保障机制等方面都取得了极大成就。这些改革成果集中体现在中央去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今年6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中。”
世界调解协会名誉主席迈克尔•利斯曾预言,2020年,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将有新的含义,目前的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将取代诉讼成为纠纷解决的主流,诉讼则有可能成为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
“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Diversified Dispute Resolution’(DDR)和国外的ADR有所不同,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与诉讼的有机衔接和相互配合。”龙飞认为,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在短期内不会成为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
解纷平台:跨界融合“随着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电子
督促程序的上线,我们感受到纠纷在线化解的现实作用,并希望进一步发挥互联网技术在资源整合、服务管理方面的巨大优势。”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陈辽敏说,一体化平台为老百姓提供了纠纷解决的全流程服务,它并不仅仅是将线下的纠纷解决搬到线上,而是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科技手段,以大数据思维为主线,实现在线咨询、协商、中立评估、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全流程的无缝衔接,一站式服务;实现纠纷解决标准的统一;实现纠纷受理、分流、化解、反馈的数据全覆盖;实现调解人才跨区域、跨专业共建共享,使资源效用的利用最大化。
随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类纠纷解决资源的不断丰富、解纷组织的不断完善、解纷人员素质的不断提升,调解、仲裁将逐渐承担起越来越多的纠纷解决任务。法院通过建立诉调对接平台,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完善制度建设,为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提供司法保障。龙飞表示,到2020年,我们将初步建成各种纠纷解决机制有机衔接、相互配合、科学系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走向未来:灵活性与国际化
在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副秘书长王芳看来,“争议解决方式趋向多元化,但每一种方式都不会尽善尽美,也不是唯一的选择,争议解决的关键还是要根据案件本身及当事人的情况找到最合适的方式。”
以国际商事纠纷为例,王芳告诉《中国贸易报》记者,仅文书传递一项,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往往需要经过指定翻译机构、公证、使馆认证等一系列繁琐程序,将英文作为可选择的工作语言后,调解中心通过电子发函、商榷,极大节省成本、提高效率,在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情况下,就有更大可能成为“最合适的选择。”
“灵活性始终是调解最大的特点和优势。”王芳认为,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根本前提,没有固定的程序和工作模式,能够本着自愿、灵活的原则尽快解决纠纷,就抓住了治理能力提升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