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港迎接“一带一路”关键节点战略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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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发布时间:2015-05-29 发布部门:法律与联络部 来源:法律与联络部

汕头调解中心,是以调解的方式,独立、公正的帮助中外当事人解决商事、海事等争议的常设调解机构。

1987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简称:总会调解中心)在北京成立,自成立以来顺应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不断发展壮大,现已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一些重要城市设立分会调解中心共42家,形成了庞大的调解网络。

汕头调解中心也于2000年经中国贸促会及汕头市政府批准成立,成为国家贸促会调解网络在粤东地区的一个分支,汕头调解中心使用统一的调解规则,在业务上受总会调解中心的指导。

调解中心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受理案件,如没有调解协议,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在征得他方当事人同意后也可受理。调解中心备有调解员名单,供当事人在个案中指定。调解员由总会或其分会聘请经济、贸易、金融、证券、投资、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房地产、工程承包、运输、保险以及其他商事、海事领域里及/或法律领域里具有专门知识及/或实际经验的、公道正派的人士担任,中心并制定了《调解员守则》进一步明确调解员的责任、义务,保证调解的公正、有效进行。

在调解程序中,调解员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查明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尊重合同规定,依据法律,参照国际惯例,结合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调解工作,以促成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力争最后达到双赢的效果,维护双方的持久合作和长远利益。

由于特有的省时、高效、不伤和气、费用低廉等优势,调解这一与诉讼、仲裁并列的纠纷解决方式目前在国际社会日益得到专家学者的关注和重视,日益受到当事人的欢迎和采用。

为适应调解的国际发展形势和调解国际化的趋向,同时,积极宣传推广中国的调解走向世界,总会调解中心本着兼收并蓄、借鉴创新、传承历史,接轨国际的宗旨,积极开展与其他国家调解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总会调解中心自成立至今,已先后与德国、美国、阿根廷、英国、瑞典、韩国、加拿大、香港、澳门、日本、意大利、新加坡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机构签署了合作协议,建立了合作关系。其中,分别与大韩商工会议所、加中贸易理事会、澳门世界贸易中心、美国国际争议预防与解决协会、意中商会及米兰仲裁协会联合成立了中韩商事争议调解中心、中加联合调解中心、内地与澳门商事调解中心、中美商事调解中心、中意商事调解中心,专门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中国当事人和来自合作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商事争议。

调解中心作为专业商事调解机构,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继续拓宽服务领域,扩充服务内容,为中外当事人排难解纷,努力为推动调解事业发展做出自己的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