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员守则
发布时间:2015-08-11
发布部门:法律与联络部
来源:法律与联络部
一、调解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前提下,独立、公正地调解案件。
二、调解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
三、调解员必须按照调解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案件。
四、调解员应当事先商定调解进程方案; 由一位调解员调解时,也应事先拟订调解进程方案。
五、调解员应当认真、详细地审阅和研究案件的全部文件和材料,抓住案件争议的关键性问题。
六、调解员应当从法律上和业务上向当事人客观地讲释案情,帮助当事人分析争议的要点和当事人各自的责任,引导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逐步减少分歧,缩短距离,以期最后达成和解协议。
七、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十分耐心地进行调解工作。
八、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不得有偏向一方当事人的言行,应尊重由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原则。
九、如果调解成功,调解员就应及时地制定调解书;如果调解失败,调解员也应及时地声明调解程序的终止并以书面通知当事人。
十、调解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对外透露任何有关案件实体和程序上的情况,包括案情、调解过程、调解商议、调解结果等情况。
十一、在当事人申请调解之前就案件实体问题向当事人提供过咨询意见的任何人,不得担任案件的调解员。
十二、调解员在调解失败之后,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中,不得充当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仲裁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