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 解 书
(2004)调字第 号
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根据申请人 (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的以 (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调解申请书,于 年 月 日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关于 的争议案,并向双方发出调解通知及附件材料。案件编号为 。
本案调解程序适用调解中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调解规则)。
双方依据调解规则从调解员名册中分别选定 、 先生为调解员, 和 接受指定并组成了本案的调解庭。经与调解员及双方协商确定,调解中心秘书处于 年 月 日向两位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调解会议通知。调解会议于 年 月 日在
举行,双方当事人均派 出席了此次调解会议。会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向调解中心秘书处提交了《和解协议》,其内容如下:
经对该《和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核,调解员认为:
1、调解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经过调解,如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各方当事人在该和解协议上签字;调解员应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调解书,由调解员在 该调解书上签字并加盖调解中心印章。”本案《和解协议》是本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调解会议之后达成的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内容均属于双方依法有权自由 处分的民事权利义务,双方自愿签订该《和解协议》,其内容合法有效,调解庭予以确认。
2、本案申请人请求按照上述《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调解书,被申请人书面予以确认,同意申请人的请求。对于《和解协议》的内容,双方没有新的争议。为此调解庭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本调解书,其内容如下: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执行。
2、本案调解费为人民币 元,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平均分担。此笔费用双方已在调解会议召开前交纳至调解中心。
本调解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调解员:
年 月 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