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将会展业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助力我市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经市政府批准,我会拟对在我市举办,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展览和会议(论坛)项目予以扶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对象
由我市相关机构作为展览会主办或承办单位,在本市举办、采取市场化运作、带动力强、具有发展前景,以专业观众为主要对象的展览项目;对本市地方经济和行业发展有特殊或重要意义的会议(论坛)项目。
二、资金支持标准
(一)展览项目
1、每个展览会申请补助的展位规模需达200个展位。
2、展览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含)以上。
3、按实际销售的标准展位(9平方米/个标准展位,特装展位按标准展位面积数折算,以下同)数量进行补助。每个展位补贴500元,每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会议(论坛)项目
会议(论坛)项目的支持标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三)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1、已获本市其它财政资金支持的;
2、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3、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消费类展览项目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文化科普展览;
4、展会已连续举办六届以上的;
5、展会未达规模的。
三、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拟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申请单位于今年9月28日前向我会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其他相关资料。
(二)我会将对申报项目组织评估审核,符合条件的列入重点项目库并进行公示。
(三)入库的项目申请单位在活动结束之后一个月内将要求材料报送至市贸促会进行受理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报市财政局审定并按规定程序拨付。
项目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
1、展会具体情况报告和总结;
2、参展(会)企业名单、宣传广告材料、会刊等展会资料;
3、展馆(会议)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适用于展览项目);
4、展会场景的照片;
5、参展企业签订的参展合同或展位确认书复印件(适用于展览项目);
6、企业支付展位费的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适用于展览项目);
7、其他相关资料。
相关情况可咨询我会贸促会展览与会务部。联系人:罗英娇、佘枫丽 ,联系电话:88868275。
汕头市贸促会
201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