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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发布时间:2015-05-29 发布部门:法律与联络部 来源:法律与联络部

原产地证书

一、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出口国的特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出口货物为该国家(或地区)原产的一种证明文件。原产地证书是贸易关系人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索赔理赔、进口国通关验收、征收关税的有效凭证,它还是出口国享受配额待遇、进口国对不同出口国实行不同贸易政策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是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证明文件。

汕头市贸促分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签发原产地证书。如明确要求原产地证书由商会出具,企业可向我分会申请。

汕头市贸促分会可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书和优惠原产地证书。
证件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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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登记

申请单位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申请单位须向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经签证机构审核合格后,享有申办原产地证资格。申请单位向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须提供及填写以下文件资料:
1、填写完整的《申请原产地证书注册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3、自营进出口权批件(资格证书/批准证书/备案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5、企业海关注册登记证及复印件一份;
6、签证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7、注册登记表各项内容须填制完整,不得涂改,不得缺页。
8、对资料不全、内容填制不真实、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签证机构一律不予受理。
9、注册内容如有变更,须到签证机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10、随附资料,所有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

三、注意事项:

1.单位应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申请原产地证书注册登记表》所列各项内容。

2.申请单位注册手签员、申领员,应填写《原产地证书手签人员授权书》及《原产地证书申领员委派书》。《原产地证书手签人员授权书》的授权人为企业法人代表,如授权人不是企业法人代表,须提供企业法人代表的授权书。手签人员和申领员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人。每一申请企业允许授权三名手签人员和三名申领员。

3.单位注册产品,应填写《申请一般原产地证书产品清单》。其中 H.S 编码要求填写6位数。清单页可自行复印若干份,以备对新增出口产品的补充注册用。

4.含有进口成份的货物,须如实填写《含进口成份产品加工工序成本明细单》。如此类货物不止一种,或同一种货物的成份或加工工序有所不同,应复印空白明细单按货物种类分别填写,并签名、盖章。

5.外贸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还应按签证机构要求,提供货源企业及其产品的有关材料。出口货物为异地货源的,还应根据签证机构的要求,提供货源所在地签证机构提供的《异地货源原产地调查结果单》。

6.经注册登记的企业,须按签证机构的要求建立出口货物进料、生产、出货记录。

7.经注册登记的企业,在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如企业改名、地址迁移、法人更换、印章作废变更、手签员、申领员变动、以及出口货物的加工工序、原料、组成成份有变化时,须及时向签证机构申报更改。

8.注册有效期为一年,以注册日年度为限。期满经年度审核合格的,续展一年。

9.对注册登记的企业及产品,签证机构将派专人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签证机构有权对出口货物实行随机抽查。

四、原产地证的申领与签发

1.企业经注册登记后,其授权及委派的手签人员和申领员应接受签证机构的业务培训。申领员凭签证机构颁发的申领员证申办原产地证。持证人因故不能办证时,企业可指定其它人员凭单位证明申办原产地证。申领员证不得转借、涂改,也不得用此证代替他人领取证书。若有遗失,应立即向发证机关申明,并凭单位证明申请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不属于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货物,应当拒绝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2.企业最迟于货物报关出运前三天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并严格按签证机构要求,真实、完整、正确地填写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加工装配证书申请书》一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一式四份;
3)、出口货物商业发票;
4)、签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5) 、已开通zform的企业,签证机构审核通过后,自行打印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无需在到贸促会贸促会盖章签名。

3.签证机构通常不接受货物出运后才递交的原产地证申请。但如属特殊情况(例如并非申请单位过失),签证机构可接受迟交的申请书,并酌情办理补证。在此情况下,申请单位递交原产地证和申请书时,必须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解释迟交申请书原因的函件;
2)、商业发票及提单/报关单。

4.货物出运后申请产地证,证书第十一栏和第十二栏应为实际申请日期和签发日期。签证机构并在证书第五栏加注英文“ISSUED RETROSPECTIVELY”印章。

5.如已签发的证书遗失或损毁,从签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单位必须向签证机构书面申明理由和提供依据,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更改/重发申请书》,经签证机构审查同意后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签证机构并在证书第五栏加注英文“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DATED—WHICH IS CANCELLED”,证书第十一栏和第十二栏的日期应为重发证书的实际申请日期和签发日期。

6.申请单位要求更改已签发的证书内容时,必须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更改/重发申请书》,并同时退回原已签发的证书正本给签证机构注销。如证书已交银行,必须提供申请单位证明,解释原因及保证退回证书的具体时间的保证函等文件。

7.企业可委托货运代理公司代理申领原产地证,代理公司人员申领产地证时,必须向签证机构提交以下文件:
1)、代理公司的介绍信;
2)、被代理企业的委托书或出口企业与代理公司间的货物进出口委托书。

8.不具备申请资格的企业参加国外展览,若需申领原产地证,可凭参展批件自行申领或委托有申领资格的企业代理申请。

五、原产地证明填制说明

第1栏:出口方
此栏不得留空,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出口商名称是指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批准的名称、应与第11栏签章相符。若经其它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第2栏:收货方
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但往往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或“***”,但不得留空。

第3栏:运输方式和路线
此栏填写两项内容: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陆运;运输路线。海运、陆运应填写装货港、到货港。如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多式联运要分阶段说明。注意装运港必须是中国国内的港口,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港口。如不能FROM HONGKONG TO XXX……,也不能FROM CHINA TO HONGKONG BY TRUCK,THENCE TRANSHIPPED TO XXX……,CHINA必须换为具体的港口名称,或在其前面加具体的港口名称。

第4栏:目的地国家(地区)
此栏填写货物最终运抵目的地的国家或地区,即货物最终进口国(地区),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所在国家(地区)一致,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第5栏:签证机构用栏
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第6栏:运输标志
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按照发票(AS PER INVOICE NO.)或者“按照提单(AS PER B/L NO.)”。如无唛头,应填写NO MARK(N/M)。此栏不得留空。

第7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商品名称要求填具体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求填明多少箱、包、袋、件等,注意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括号加注英文数量。如货物系散装,填写商品名称后加注“散装”英文“IN BULK”。有时信用证要求在所有单证上加注合同及信用证号码、生产厂商名称、地址等,可加在此栏。此栏填打完毕后,在末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再添加内容。
对含进口成份的货物,要提供核查明细单。根据明细单难以查清的,应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补充说明,必要时我部将派人到生产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8栏:商品编码
要求填写四位数的HS编码,与报关单一致。若同一证书包含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

第9栏:量值
填写出口货物的量值即数量或重量,应以商品的计量单位填定,以重量计算的要填注毛重或净重。

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必须按照所申请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如果发票日期与第11、12栏的申办、签发日期不一致时,必需在第3栏的运输路线中,标明出运日期或拟出运日期。否则,一律按后发证签发。发票月份必须用英文表述。发票号码中间不要留空,前后不得带点。

第11栏:出口方声明
该栏由申请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原产地证手签人员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在签证机构备案的中英文印章,手签人的签字与印章不得重合。必须在该栏填写申领地点和日期,申领日期一律用英文表述。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最早为同日。

第12栏:签证机构证明
此栏由签证机构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字,并加盖签证机构印章(“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单据证明专用章”),注明签署地点和日期。签字和盖章不能重合。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领日期。

六、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二十三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作为海关放行凭证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处货物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但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我部作为国家授权的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机构,负责为我市的外贸出口企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认证各类通关结汇单据、代办涉外商业单据文件的使领馆领事认证、出具各种涉外证明文件,对有关经济活动涉及的文件和事实进行证明、出具涉外不可抗力证书、代办货物临时免税进口的ATA单证册。为使各办证企业顺利在我部办理有关业务,确保出口及结汇的顺利实现,进一步规范我会的办证程序,按规定手签员、申领员必须经我部培训后,取得签证/申领资格。到我部办理相关业务,必须持证上岗。新注册企业,手签员、申领员培训时间,届时另行通知。对无签证/申领资格者,我部将不给予受理相关业务。

八、对违规三次的签证员、申领员,将取消其签证、申领资格。